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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599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18时30分许至19时30分许,朱某在阳光绿洲湾酒店吃饭期间喝了酒,之后又去玖玖娱乐会所喝了酒。2015年4月29日0时4分许,朱某驾驶浙A×××××小型轿车沿着通济桥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华市八一北街横街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口腔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经司法鉴定,朱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呼气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录像光盘及其制作说明,车辆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资源库,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全国在逃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酒驾前科查询结果,户籍信息,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