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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民初字第03841号原告何某,居民。被告张某甲,居民。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属于该院管辖,属于本院管辖,遂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接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孩张某乙。近年来,被告经常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告张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5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孩张某乙。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属于合法婚姻关系。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也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为促进原、被告夫妻和好,稳定家庭、社会关系,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何某和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张胜利人民陪审员  张丙书人民陪审员  单月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