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邓 某 某 与 崔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12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出生,华亭煤业集团砚北煤矿职工,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华亭。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柳荣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