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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邓 某 某 与 崔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12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出生,华亭煤业集团砚北煤矿职工,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华亭。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柳荣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