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4306号原告王××。被告石××。委托代理人马萍(被告之母),天津市服装十二厂退休工人。原告王××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郑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石××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2月左右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淡漠,结婚半年以来未有实质的夫妻关系,从未进行夫妻生活,被告对家庭及妻子极不负责任,加之双方性格不合,故处于频繁分居状态。现被告毁坏原告名誉,恶意中伤,煽动他人到原告家进行无理质问,谩骂。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本案诉讼费被告担负。被告辩称,为了结婚双方选择了最好的婚纱馆照相,婚前感情很好,婚后被告对原告百依百顺,并把结婚礼钱及积蓄均存到原告父亲名下,被告还到原告家里做饭,照顾原告生活,且双方有过夫妻生活。现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2月左右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此并不予认可,并当庭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并愿共同与原告维系完整家庭。但原告仍坚持离婚,本案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说明夫妻感情基础较牢固。近期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无原则上的分歧,对此均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现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尚有感情,并愿与原告共同生活,维护完整家庭关系,望被告履行承诺,主动与原告沟通交流,真正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感情,再坚持离婚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元100元,由原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