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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95号原告:李某。被告: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计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伟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