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商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宏与高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高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商初字第2027号原告:陈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吴筠。被告:高凯,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进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与被告高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宏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宏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合计3945元,由原告陈宏负担。审 判 长 韩 涛人民陪审员 姚亚玉人民陪审员 朱事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邓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