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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谢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尤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于某某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某某省古田县(户籍所在地:某某省尤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24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光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3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在尤溪县西滨镇皇钻KTV喝了些酒。2015年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LSL48BZLC1021475)由西滨镇皇钻KTV往西滨镇西洋村环岛方向行驶,途经西滨镇至溪滨0公里40米路段时与闽GAY7**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刮,造成被告人谢某某轻微受伤。2015年2月24日2时28分,被告人谢某某在尤溪县公安局西滨派出所办案区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某某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谢某某的全血样乙醇含量为154.59mg/100ml。同年3月3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得到被害人李生标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谢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被告人谢某某接受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照片、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证人蔡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生标的陈述;鉴定意见某某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法鉴定所(2015)醇检字第245号《关于谢某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某某中联司法鉴定所闽中联司鉴字(2015)YX066号《车辆转向制动灯光性能及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5042622015003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4.59mg/100ml,属醉酒驾驶,破坏了道路交通通行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某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岳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大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