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江秋兴与卢旭东、郑婉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秋兴,卢旭东,郑婉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767号原告江秋兴,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卢旭东,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郑婉雯,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秋兴与被告卢旭东、郑婉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秋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