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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江秋兴与卢旭东、郑婉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秋兴,卢旭东,郑婉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767号原告江秋兴,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卢旭东,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郑婉雯,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秋兴与被告卢旭东、郑婉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秋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