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隋瑞花、崔秀芳等与徐茂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瑞花,崔秀芳,崔小,徐茂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第2274号原告:隋瑞花,居民。原告:崔秀芳。原告:崔小女。委托代理人:于宝国,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茂振,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瑞花、崔秀芳、崔小女与被告徐茂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瑞花、崔秀芳、崔小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