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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隋瑞花、崔秀芳等与徐茂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瑞花,崔秀芳,崔小,徐茂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第2274号原告:隋瑞花,居民。原告:崔秀芳。原告:崔小女。委托代理人:于宝国,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茂振,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瑞花、崔秀芳、崔小女与被告徐茂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瑞花、崔秀芳、崔小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