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终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终字第01215号上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上诉人李帮君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6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起诉人李帮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帮君起诉称,2014年10月27日,李帮君向司法部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调取司法部办公厅信访办公室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没有文号的《关于李帮君信访事项的答复》一案的政府信息。司法部作出(2014)第7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违法的。故起诉,请求确认司法部(2014)第7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依法撤销,并判令司法部限期公开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信访工作机构作为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信息的公开,属于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对该行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裁定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不予受理。李帮君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上诉人申请调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内容不符合上诉人申请要求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信访工作机构作为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李帮君申请调取司法部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作出《关于李帮君信访事项的答复》的政府信息,司法部作出(2014)第7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于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李帮君不服司法部作出的(2014)第7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判权限的范围。李帮君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魏志坚代理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铱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