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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建忠与郭奇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忠,郭奇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793号原告张建忠,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郭奇晋,男,2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忠诉被告郭奇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忠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申请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忠撤回起诉。诉讼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二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姣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