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蕺山分公司与王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蕺山分公司,王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蕺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剑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浩军,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蕺山分公司与被告王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蕺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蕺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