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晏锦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晏锦花,晏锦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路601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750-4。负责人:翟建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临淮镇汤府路,组织机构代码79811830-6。法定代表人:晏锦花,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晏锦花,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晏锦凤,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晏锦花、晏锦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本院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质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的3334吨小麦。案外人安徽凤阳国家粮食储备库针对该执行标的物3334吨小麦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其享有该小麦的所有权,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本院经审查作出(2015)马执异第000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安徽凤阳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异议。安徽凤阳国家粮食储备库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已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同时鉴于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审 判 长 宋 毅代理审判员 艾海涛代理审判员 戚冬冬二○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