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吴淑凤与冼琼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琼花,吴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302-1号原告冼琼花。委托代理人林云香,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学敏,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吴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冼琼花与被告吴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冼琼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淑凤名下的琼AX**号东风日产小轿车,并已提供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南大桥支行62220XX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避免担保物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冼琼花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南大桥支行62220XX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忠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