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闸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园新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园新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丁明年,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骏,上海虞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园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郑祺珺,职务董事长。原告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园新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园新餐饮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租金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园新餐饮有限公司目前处于暂停营业状态。期间,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上海园新餐饮有限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对法定代表人郑祺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未查实被执行人上海园新餐饮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也尚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在本市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暂停执行,若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招林执行员  陶保林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