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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转账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三催字第7号申请人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秦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喜梅。申请人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转账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账号为、金额、出票时间、收款人、用途均为空白,加盖“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与“秦刚之印”的转帐支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郝辰光审 判 员  苏 兵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