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欧某某,女。被告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秀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