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与张天佑、王占武、张宝刚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被执行人张天佑,男,1964年2月1日生。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与张天佑、王占武、张宝刚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博爱县公证处(2014)博证执字第79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晓 燕审判员 黄 四 庆审判员 闫 自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