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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与张天佑、王占武、张宝刚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被执行人张天佑,男,1964年2月1日生。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与张天佑、王占武、张宝刚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博爱县公证处(2014)博证执字第79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晓  燕审判员 黄  四  庆审判员 闫  自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