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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吕明宗犯走私毒品罪;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57号罪犯吕明宗,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惠中法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明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吕明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于2011年1月24日、2012年6月20日、2013年8月23日,分别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329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409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8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个月、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吕明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明宗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先后于2013年8月17日、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1000元,其尚有罚金人民币57500元未履行完毕,也未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服刑考核期间,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月平均消费约为827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现金交款单、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明宗原判系数罪并罚,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0元,其在尚有大部分罚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长期在狱内保持高消费水平,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明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