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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恢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程金香与许苗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恢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程金香,女,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许苗英,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程金香与被执行人许苗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程金香2015年3月12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我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许苗英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周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