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恢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程金香与许苗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恢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程金香,女,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许苗英,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程金香与被执行人许苗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程金香2015年3月12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我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许苗英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周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