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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晓光与被执行人孙克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光,孙克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光被执行人:孙克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光与被执行人孙克玉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宫耀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