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三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白银金路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金路通商贸有限公司,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251号原告白银金路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区大坝滩村125号。法定代表人徐水秀,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海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宁,系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区新建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建军,系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白银金路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银金路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2元,由原告白银金路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乾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青梅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