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朱学存与合肥恩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贾时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存,合肥恩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贾时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49号原告:朱学存,男,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合肥恩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马鞍山路金地国际城1号公寓405室。法定代表人:王恩保,经理、被告:贾时贡,男,1971年11月5日审,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义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