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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朱学存与合肥恩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贾时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存,合肥恩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贾时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49号原告:朱学存,男,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合肥恩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马鞍山路金地国际城1号公寓405室。法定代表人:王恩保,经理、被告:贾时贡,男,1971年11月5日审,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义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