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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初字第0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酒泉万发新能源有限公司、杜方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酒泉万发新能源有限公司,杜方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075-1号原告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567-569号第十七层。法定代表人查正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瑾、张婧,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酒泉万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东洞滩光电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杜方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杜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万发新能源有限公司、杜方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57元减半收取70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79元,由原告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旭强代理审判员  唐 玉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祖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