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滕浩然、刘冬与张天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浩然,刘冬,张天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滕浩然,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刘冬,女,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滕浩然(系刘冬之夫),男,住济南市。被告张天邺(曾用名张磊),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浩然、刘冬与被告张天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浩然、刘冬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浩然、刘冬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浩然、刘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滕浩然、刘冬负担。审 判 员 高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华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