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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滕浩然、刘冬与张天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浩然,刘冬,张天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滕浩然,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刘冬,女,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滕浩然(系刘冬之夫),男,住济南市。被告张天邺(曾用名张磊),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浩然、刘冬与被告张天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浩然、刘冬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浩然、刘冬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浩然、刘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滕浩然、刘冬负担。审 判 员  高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华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