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与五常市盛亚粮食储运有限公司、大连富仓集团米业销售有限公司等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五常市盛亚粮食储运有限公司,大连富仓集团米业销售有限公司,大连富仓集团有限公司,董春明,李爱梅,王洪娟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初字第249号原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号北良大厦。法定代表人:孟凡杰。委托代理人:郭建、杨冲,均系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常市盛亚粮食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兴盛乡兴盛村。法定代表人:董春明。被告:大连富仓集团米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岳街*号2-1。法定代表人:董威。被告:大连富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董春明。被告:董春明。被告:李爱梅。被告:王洪娟。原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常市盛亚粮食储运有限公司、大连富仓集团米业销售有限公司、大连富仓集团有限公司、董春明、李爱梅、王洪娟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尚未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时,原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2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123元,由原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因尚未进行诉讼保全工作,原告申请退回,故退回原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审判长 吴巍立审判员 林荣峰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