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栾民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郝建波与焦振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民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郝建波,男,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油通村。身份证号130124197501084212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构代码:80443344—2.本院在执行申人执行人郝建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132780.09元,自动转入栾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申请人已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0判决书。审判员  尹立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清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