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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代艳,代华,代胜,代渝与被告董玉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艳,代华,代胜,代渝,董玉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859号原告代艳,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代华,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代胜,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代渝,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游贤良,重庆垫江县三溪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董玉华,女,194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蒋洪梅,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艳、代华、代胜、代渝与被告董玉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艳、代华、代胜、代渝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艳、代华、代胜、代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艳、代华、代胜、代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代艳、代华、代胜、代渝负担。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