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林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鞠XX与刘XX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林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鞠XX,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XX,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XX在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西北楞经营所有套户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XX在林口林业局西北楞经营所的套户工资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忠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