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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钱林、李小凤等与吴院生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钱林,李小凤,吴院生,吴安生,吴玉珍,刘建武,吴振兴,吴宏浩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李钱林,男,1951年4月8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原告李小凤,女,194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吴院生,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吴安生,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吴玉珍,女,1977年4月7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刘建武,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吴振兴,又名吴宏涛,男,1994年9月8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吴宏浩,男,1997年9月9日生,汉族,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钱林、李小凤与被告吴院生、吴安生、吴玉珍、刘建武、吴振兴、吴宏浩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文举审 判 员  方光璞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