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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济民初字第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金盘与张年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盘,张年生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济民初字第0963号原告张金盘。委托代理人李飞、肖竣,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年生。委托代理人张军纪(系特别授权),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盘与被告张年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继平代理审判员  严丽娟人民陪审员  狄亚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