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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执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希文、苑秀玉申请扣划骆文立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文,苑秀玉,骆文立,李君,骆建立,高玉贤,杨位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扶执字第189-3号申请执行人刘希文,男,汉族,1932年5月8日生,住扶沟县城关镇桐丘路南西0号。申请执行人苑秀玉,女,汉族,1935年4月5日生,住址同上,系刘希文之妻。被申请执行人骆文立,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生,住扶沟县原教师进修学校。被申请执行人李君,女,汉族,1972年9月28日生,住址同上,系骆文立之妻。被申请执行人骆建立,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高玉贤,女,汉族,1976年5月6日生,住址同上,系骆建立之妻。被申请执行人杨位玉,女,汉族,1934年8月7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7日前,按照(2014)周民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骆文立在中国建设银行平定城东支行有存款12102.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骆文立在中国建设银行平定城东支行的存款1210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兵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