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邵徐生诉安阳市国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李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徐生,安阳市国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李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邵徐生,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安阳市国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广顺街与益民路交叉口东南角办公楼312室。法定代表人李园园,职务执行董事。被告李园园,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徐生诉被告安阳市国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李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徐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徐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30元,减半收取9465元,由原告邵徐生负担。审 判 员 刘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