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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邵徐生诉安阳市国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李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徐生,安阳市国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李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邵徐生,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安阳市国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广顺街与益民路交叉口东南角办公楼312室。法定代表人李园园,职务执行董事。被告李园园,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徐生诉被告安阳市国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李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徐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徐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30元,减半收取9465元,由原告邵徐生负担。审 判 员  刘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