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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志娟与卢永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娟,卢永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刘志娟,女,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凤艳,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永华,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娟诉被告卢永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志��负担。审 判 长  黎俊志审 判 员  齐 华人民陪审员  霍芃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隋春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