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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渠执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普交与甲洛泽仁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交,甲洛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渠执字第03号申请执行人普交,男,藏族。被执行人甲洛泽仁,男,藏族。本院在执行普交申请执行(2014)石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甲洛泽仁履行部分义务一案中,被执行人甲洛泽仁于2015年5月25日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普交本次所申请执行的款项3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石渠执字第0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 斌审判员 张 效 英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青美娜姆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