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63岁。被告高某某,女,汉族,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