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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63岁。被告高某某,女,汉族,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