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小霞与贾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霞,贾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976号原告刘小霞。被告贾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霞与被告贾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贾勇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霞承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