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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小霞与贾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霞,贾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976号原告刘小霞。被告贾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霞与被告贾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贾勇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霞承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