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姜指西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姜指西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指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199号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监督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姜指西,男,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花未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指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姜��西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马刑终字第00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指派工作人员余磊参与庭审,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从永、李兆玉到庭履行监督职责,服刑人员姜指西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姜指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出庭检察员对罪犯姜指西获得的奖励没有异议。罪犯姜指西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自服刑以后能认真改造,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指西自服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2次,共计4次奖励。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证据予以证实:1、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姜指西减刑的建议书;2、罪犯姜指西获得4次奖励的改造考核鉴定;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1)花未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马刑终字第00047号刑事裁定,证实原判决情况;4、罪犯姜指西对其获得的奖惩情况以及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5、服刑人员邓之政、杨勤亮出庭对姜指西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获得的奖励予以证实。出庭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姜指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指西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赵晓兵审判员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玉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