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冯海燕、冯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冯海燕,冯国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史向阳,主任。被告冯海燕,女,汉族。被告冯国强,男,汉族。本院受理的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冯海燕、冯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人冯海燕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焦秋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宏新、赵文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耀民初字第00140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审判员 焦秋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水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