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港民初字第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周在松与张珍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在松,张珍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港民初字第0130号原告周在松,居民。委托代理人朱领进(特别授权),大丰市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珍祥,职工。委托代理人朱斌(特别授权),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幸福大街11号。负责人钱洪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徽(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在松与被告张珍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在松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在松负担。审判员 肖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陈(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