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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兰香与王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香,王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738号申请执行人李兰香,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占军,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李兰香与被执行人王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4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占军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兰香借款1000000元、利息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2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043元,以上共计1077293元。申请执行人李兰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干警前往判决书载明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世纪小区百花苑查找被执行人王占军下落,查明房门紧锁,其具体下落不明。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占军名下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占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被执行人王占军具体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兰香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占军下落及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占军下落或其名下有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4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代理审判员  张志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星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