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尧诉被告王晓波、邱红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尧,王晓波,邱红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16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徐尧。被告王晓波。被告邱红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尧诉被告王晓波、邱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尧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尧撤回对被告王晓波、邱红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本院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兴兵审 判 员 邱 勇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家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