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恢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国荣与户县庞光镇王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荣,户县庞光镇王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荣,男,汉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八亩田村三组人。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王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雷建卫。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一鸣,住所地住该公司。本院在执行周国荣与户县庞光镇王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1)户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之义务,承担本案受理费1410元、执行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土地的返还、地面附属物的拆除自愿达成了变通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10260元,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王寨村村民委员会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23250元,申请执行人对其余之款予以放弃,该案件已经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