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乌仁塔娜与青格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仁她娜,青格乐,满亮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乌仁她娜,女,1947年4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陈树毅,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格乐(又名青格乐图),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周东明,男,汉族,退休职工。被告满亮,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仁她娜诉被告青格乐、满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乌仁她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格乐、满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送达费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白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新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