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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蒋道文诉蒋盛桦、周何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道文,蒋盛桦,周何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蒋道文,男,生于1937年12月1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蒋盛桦,男,生于1962年3月20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周何丽,女,生于1964年2月28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道文诉被告蒋盛桦、周何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道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道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蒋道文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龙彦羽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洪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