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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商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常熟市沙家浜镇新湖村村民委员会与于洪林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沙家浜镇新湖村村民委员会,于洪林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商初字第00086号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新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新湖村。法定代表人李立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谢炳良。被告于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新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洪林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新湖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新湖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新湖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新湖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