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高执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曹彩霞与陈继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彩霞,陈继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高执字第00742号申请执行人曹彩霞。被执行人陈继毛。原告曹彩霞与被告陈继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泰高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告陈继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曹彩霞借款余额人民币40000元、给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用560元,合计152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陈继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彩霞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415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陈继毛欠债较多,长期在外躲避债务,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高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刘安丰代理审判员 蒋霞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