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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郊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小帅与滕红军、张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帅,滕红军,张凤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郊民初字第149号原告王小帅,男,现住梨树县。被告滕红军,男,现住四平市。被告张凤荣,女,现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帅诉被告滕红军、张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小帅负担。审 判 长  王 凤人民陪审员  孙忠宇人民陪审员  王立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