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郊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小帅与滕红军、张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帅,滕红军,张凤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郊民初字第149号原告王小帅,男,现住梨树县。被告滕红军,男,现住四平市。被告张凤荣,女,现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帅诉被告滕红军、张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小帅负担。审 判 长 王 凤人民陪审员 孙忠宇人民陪审员 王立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