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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诚凯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刘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诚凯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诚凯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新窑子村。法定代表人李月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诚凯彩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5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100元,尚未执结。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 江审 判 员  郝建军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