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玉环与被执行人单文仲、陈丽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玉环,单文仲,陈丽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颜玉环,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单文仲,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丽茂,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颜玉环与被执行人单文仲、陈丽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颜玉环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元本息及代垫的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志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礼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